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的《關於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數位化智慧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提出,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位化、智慧化改造投入,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可依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公告》所稱專用設備,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財政部稅務總局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與資訊化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的專用設備。專用設備經改造後仍應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不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的不得享有優惠。
今年3月推出的《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及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大對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支持力度,把數位化智慧化改造納入優惠範圍。
而現行政策下,企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依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根據《公告》,專用設備數位化、智慧化改造是指企業利用資訊科技和數位科技對專用設備進行技術改進和最佳化,從而提高該設備的數位化和智慧化水準。具體包括資料收集、資料傳輸與儲存、資料分析、智慧控制、數位安全與防護等6個面向,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科技、工業與資訊化部門規定的其他數位化、智慧化改造情形。
《公告》明確,享有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自身實際使用改造後的專用設備。企業在專用設備改造完成後五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此外,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約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的專用設備,承租方企業發生的專用設備數位化、智慧化改造投入,可依《公告》規定享有優惠。如融資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有優惠,並補繳已抵稅的企業所得稅稅。記者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