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坤新材IPO新進展,引進業務確認收入方式調整遭上市委質疑

 廈門恆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恆坤新材”)日前回復上市委會議意見落實函。

意見落實函顯示,恆坤新材需結合業務模式、同行業可比案例和報告期以前年度會計政策,進一步論證報告期對引進業務採用凈額法確認收入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恆坤新材回復稱,在公司引進業務的業務模式下,公司的技術能力主要體現在產品導入階段,但此階段公司尚未向客戶轉讓商品,不涉及收入確認事項; 產品供貨階段,公司以銷定采,相關商品型號、規格、技術參數等均已確定,且交付過程中均不涉及對相關商品進行再加工或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進行整合后再轉給客戶的情況,也不控制該商品。

恆坤新材還稱,引進業務模式中,公司不能主導特定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實際未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 因此,在引進業務中,公司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未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身份為“代理人”,採用淨額法確認收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恆坤新材引進業務收入確認方式從「總額法」調整為「淨額法」是從2021年1月1日開始的。 至於調整的原因,恆坤新材解釋稱,2024年1月,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 2023 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3〕29 號),其中“(八)關於收入/2.關於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規定:“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部分行業如貿易、百貨、電商、來料加工、廣告行銷等應對此予以特別關注,應當結合業務商業模式等相關事實和情況,嚴格按照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和會計處理。 為便於準則實施,企業在判斷時通常也可以參考如下三個跡象: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在判斷其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應當以該企業在特定商品轉移給客戶之前是否能夠控制該商品為原則,上述三個跡象僅為支援對控制權的評估,不能取代控制權的評估,也不能淩駕於控制權評估之上,更不是單獨或額外的評估,應予以綜合考慮。

恆坤新材還表示,類比總額法下,公司仍滿足科創板上市標準和板塊定位。 以類比總額法核算,恆坤新材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歸屬於母公司擁有者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分別為8151.89萬元和 9,438.41萬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 結合公司同行業可比公司在境內市場近期估值情況,基於對公司市值的預先評估,預計公司本次發行后總市值不低於10億元,滿足市值及財務指標標準。

資料顯示,恆坤新材IPO原定於7月25日上會,但最終被暫緩審議。 該公司計劃募集資金10.07億元,分別用於積體電路前驅體二期專案和積體電路用先進材料專案。


來源:中國網財經      編輯:白恪凡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