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7日對外發布《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將對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並實施分類監管,把評級結果作為採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准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評級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評級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保險公司,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
評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監理評等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債能力、負債品質、資產品質(含資產負債匹配)、資訊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在對各評等要素綜合在評估的基礎上,得到其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同時,考慮到不同類型公司在經營管理和風險特徵上存在不同,允許設定差異化的評級要素。
評級辦法規定,不同類型公司的監理評等結果均為1至5級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其中,對於2級公司,依得分進一步細分為A、B、C三級;3級及4級公司細分為A、B兩檔。對於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為S級。同時設定「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等結果。
金融監理總局表示,下一步,將做好評級辦法實施工作,根據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徵和風險特點,制定具體的評價標準,健全監理評等資訊系統,強化評等剛性約束和結果運用,促進保險業高品質發展。(記者張千千、李延霞)
來源:新華社
編輯:黃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