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7日獲悉,深圳近日印發了《關於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實現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在拆除新建類城中村改造工程前期階段,需經物業權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任單位依據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決策同意後方可啟動實施。改造過程中,需保障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任單位及物業權利人的知情權及參與權。
《意見》明確,深圳城中村改造對象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及原村民實際佔有使用的現狀居住用地為主的區域。依照規劃統籌、分類引導、公益優先、底線管控的原則,充分銜接國土空間規劃、重點片區規劃,編制城中村改造規劃,分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結合三類改造方式劃定空間範圍,明確五年實施計劃和規模。
《意見》要求,將城中村改造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相結合,在項目經濟可行、規劃條件能夠支撐的前提下,優先配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並根據城中村原居住人口結構和住房需求合理配置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任單位及物業權利人富餘的安置房以小戶型為主單獨設計、集中建設,並長期租賃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關於拆除新建類城中村改造搬遷補償標準如何確定的問題,《意見》明確,深圳將結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房屋徵收等各類項目補償情況,依分類核定、政策銜接、利於實施、成本可控的原則,研究推出搬遷補償指引。拆除新建類城中村改造計畫的搬遷補償標準依搬遷補償指引確定。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黃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