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室發布《關於完善市場准入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份《意見》是中央層級首次專門就市場進入製度建置的政策文件。
納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
《意見》提出,完善市場進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市場准入管理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章依法設定的臨時性市場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各類依要求編製的全國層面准入類清單目錄及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環境政策、國土空間規劃等涉及市場准入的,全部納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管理,各類經營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的領域。嚴禁在清單之外違規設立准入許可、違規增設准入條件、自行製定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或者在實施特許經營、指定經營、檢測認證等過程中違規設置准入障礙。市場進入負面清單實施動態調整,清單事項內容、主管機關等向社會全面公開。
對此,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王琛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將國家層級、地方層級設定的市場准入管理措施,全都納入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嚴禁在清單之外另設准入許可、准入條件,其實是進一步明確了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在市場准入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這其實也意味著中央明確了市場准入管理實行「全國一張清單」。
《意見》也明確了要科學確定市場准入規則。實施寬進嚴管,放開充分競爭領域准入,大幅減少對經營主體的准入限制。對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涉及重大生產力佈局、策略性資源開發、重大公共利益的領域,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依法實施准入管理。對經營自然獨佔環節業務企業進行獨佔業務及競爭性業務的範圍進行監管,防止相關企業利用獨佔優勢向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競爭性環節的市場競爭。加強金融業准入監管。前瞻性部署新業態新領域市場進入體系,更好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
《意見》指出,合理設定市場禁入及許可准入事項。需要實施市場准入管理的領域,確有必要的可依法制定市場禁入的措施,或採取行政審批及限制經營主體資質、股權比例、經營範圍、經營業態、商業模式等許可准入管理辦法。對市場禁入事項,政府依法不予審批、核准,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堅決查處違法進入行為。對許可准入事項,地方各級政府要公開法律法規依據、技術標準、許可要求、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制定市場准入服務規程,由經營主體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方式合規進入。對未實施市場禁入或許可准入但依備案管理的事項,不得以備案名義變相設立許可。
對外資放開的對內資同步
《意見》強調,加強內外資准入政策協同連結。加強內外資准入政策調整協同,在不減損現有經營主體准入機會的前提下,堅持國民待遇原則。對外資放開進入限制的,對內資同步放開;在不違反國際協定和承諾的前提下,對內資設定准入門檻的,對外資同步適用。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由貿易試驗區等有條件地方探索更安全、便利、有效率的內外資准入協同模式。
在服務業方面,《意見》明確,有序放寬服務業准入限制。對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可依靠市場充分競爭提升供給品質的服務業產業領域逐步取消准入限制。對涉及重要民生領域的教育、衛生、運動等行業,穩健放寬准入限制,優化養老、託育、助殘等行業准入標準。清理不合理的服務業經營主體進入限制,破除跨地區經營行政壁壘,放寬服務業經營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股權比例、註冊資金、從業人員、營業場所、經營範圍等要求,不得在環保、衛生、保全、品檢、消防等領域違規設置准入障礙。推動市場進入相關仲介服務事項網路公開辦理。
優化新業態市場進入環境
針對三中全會提出的優化新業態新領域市場准入環境,《意見》進一步明確,聚焦深海、航太、航空、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慧、自主可信運算、資訊安全、智慧軌道交通、現代種業等新業態新領域,依照標準引領、場景開放、市場推動、產業聚集、體系升級的原則與路徑,分領域制定優化市場環境實施方案,推動生產要素創新配置,提高准入效率。以先進技術應用推進中心及各類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平台,暢通產業體系、創新資源、資本要素、應用場景、制度政策等,因地制宜加速發展新質生產力。實施前沿技術領域創新成果應用轉化市場進入環境建設行動,率先推動海陸空全空間智慧無人體系應用與標準建設,加速建構綠色能源等領域准入政策體系,積極擴大數位產品市場准入。選取電子資訊、計算科學、深海、航太、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量子科技、現代種業等領域,推動重點企業、研究機構等創新單元及相關地方全球前沿科學研究協同模式,積極參與國際市場准入規則與標準制定,推動重點領域創新成果便捷高效應用。
王琛偉解讀稱,不少新業態和新領域都涉及新質生產力的培育和發展,加快形成適應新領域新業態准入發展的新型監管模式,有助於打通束縛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堵點卡點,引導各類先進優質生產要素向新質生產力聚集流動。
《意見》強調,加大放寬市場准入試飛。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重點領域和重大生產力佈局,以法規政策、技術標準、檢測認證、數據系統為抓手,更好促進新技術新產品應用,選擇重點地區開展放寬市場准入試點,分批制定和推出放寬市場准入特別措施。抓好已部署的放寬市場進入特別措施落地實施,做好政策評估。實施效果好的地區,可推出新一批特別措施;具備複製推廣條件的特別措施,可在更大範圍推廣應用。
《意見》明確,抓好市場進入製度落實。全面進行市場進入效能評估,優化指標體系,著重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確保評估過程公開透明,評估結果客觀合理,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加強評估結果應用。對地方違反市場准入制度情況進行排查,發現一起,整改一起,有關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國城市信用監測範圍並向社會通報。建立與市場准入相適應的監管模式,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與水平,推動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覺、產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