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騎士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送外賣,某日行駛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某路段時,遇同樣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胡某沿該路段行駛。雙方發生碰撞,造成胡某受傷,車輛損壞。根據廣州交警支隊黃埔大隊所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莫某負全部責任,胡某無責任。
事故造成胡某右髕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胡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雙方在賠償上有分歧,胡某將莫某以及與莫某有勞務關係的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
「爭議的焦點在於交通事故發生時,莫某駕駛電動車是否正在履行職務行為,如果認定因職務行為致損,其雇主要承擔賠償責任。」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法官胡梓苑說。
「根據我們的後台數據,莫某最後一單送達時間為12時6分;這單結束後,他當天沒有新的接單、配送記錄。」法庭上,某科技公司拿出當天的工單記錄,堅稱「事發時間屬於莫某非提供勞務的自身時間範圍內,因此事故是在非履行職務期間發生,與公司無關」。
經過詳細詢問與查閱比對,法院釐清了事故發生前後的「時間線」:當日,莫某最後一次訂單送達時間為12時6分58秒,與事故發生時的12時10分非常接近;而且,當時他在接單平台仍處於上線狀態,依常理應在送完前一單,返回商圈重新接單的過程中。
基於外送配送工作的彈性、特殊性,加之莫某與某科技公司的勞務關係中,對於配送訂單量及服務時間並無明確約定。法院認為,莫某在配送完成後至重新接單期間,應視為其勞務工作的延續,事故應認定發生在履行職務期間。雇主某科技公司應負侵權責任,賠償胡某損失18.68萬元。
「對於新業態的靈活用工模式,勞動者是否處於工作期間,不能僅憑點擊接單、點擊送達簡單認定;而應結合其工作時間、地點、原因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胡梓苑說,「若騎手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的,雇主擔責後可向其追償。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黃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