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濟南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濟南法院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狀況,並發布《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新黃河記者註意到,在這些案例中,有開發商因虛假宣傳,被判締約過失,需對購房人進行賠償,而在該案例中,合作辦學、度假酒店、三甲醫院、500米內地鐵…都是假的!
開發商虛假宣傳,被判負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顯示,某房地產公司在其網站、樓盤宣傳頁及某視頻媒體上發布銷售廣告,宣傳該樓盤項目有北京某知名院校合作辦學的小學、度假酒店、三甲醫院、500米內地鐵、文旅商業街等多項配套設施。但其向趙某實際交付的商品房項目並無上述配套設施,趙某訴請某房地產公司對其虛假宣傳行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濟南法院認為,某房地產公司在樓盤預售階段對專案開發規劃範圍之外的配套設施、綠化景觀、醫療教育等進行虛假宣傳、誇大宣傳,該宣傳內容作為要約邀請雖不計入合約內容,但開發商的虛假宣傳或誇大宣傳行為違反了先合約義務,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購屋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逾期交房,被判按日租金賠償違約金
典型案例顯示,王某與濟南某商品房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約》,約定濟南某商品房開發公司逾期交屋時,每逾期一日,違約金以購屋款總額為基數,以日萬分之一計算,且上限不得超過購屋款總額的2%。後濟南某商品房開發公司逾期交房,王某訴請逾期交房違約金,並主張合約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低,要求按逾期交房的實際損失予以計算。
濟南法院認為,當事人以契約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為由要求調整逾期交屋違約金的,應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標準予以調整。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開發商要求調低違約金數額的,上浮實際損失的30%作為應付違約金的標準;買受人要求調高違約金數額的,以實際損失數額作為應付違約金的標準。故判決濟南某商品房開發公司依實際日租金標準向王某支付逾期交屋違約金。
開發商安裝消防門,致車位無法使用
典型案例顯示,某開發公司與李某簽訂車位買賣合同,約定李某購買某公司開發的某住宅項目地下車位一處,總價款為165000元。車位交付使用一年後,某開發公司在李某購買的車位旁安裝消防門,致使車位無法正常使用,某開發公司擬透過退回車位管理費或轉抵物業費的形式解決問題,李某不同意,訴請解除車位買賣契約。
濟南法院認為,某開發公司交付的車位在地下人防門開啟時被佔用,致使車位無法正常使用,車位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某開發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李某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車位買賣合同於法有據,應予支持。(記者 陳彤彤)